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,省委各部委,省直各单位,省各 人民团体,省法院,省检察院,中直驻粤各单位:
《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 措施》已经省委、省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。
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
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
2020 年 3 月 23 日
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的若干政策措施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统 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,支持我省中小企 业应对疫情影响,保持平稳健康发展,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。
一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
1.保障复工复产防控物资。各地要加强口罩、防护服、消毒 用品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的市场供应,保障中小企业的防控物资 需求。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集中采购防控物资向中小企业提供。
2.取消超出防疫必要的复工复产条件和要求。各地不得对中 小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歧视性条件,不得擅自下发推迟企业复工时 间的文件,要立即对本地出台的不合理限制性措施进行修订和清 理,取消超出防疫必要、不切实际的复工条件和要求,尽快推动 中小企业复工复产。
3.拓宽招工渠道。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、商会“点对点”组 织专车、专列等方式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粤返岗,各地可给予一 定补助。实施线上“南粤春暖”活动,引导劳动者选择网上服务 平台、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途径,确保求职就业不停歇。对生 产、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,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, 按每人不超过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。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,符合条件的 可按每人 400 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。
二、阶段性降低中小企业运营成本
4.降低用工成本。对不裁员、少减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, 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%予以返 还。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 工资待遇,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 50% 补贴企业。
5.降低租金成本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 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,减半收取第二、 三个月租金,确保减免租金落到实际经营承租户。鼓励有条件的 国有单位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时限。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 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、示范园区,各地可给予一定 运营补贴。
6.降低税费成本。疫情防控期间,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。 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,准许延长不超过 3 个月的税款 缴纳期限。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,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、 城镇土地使用税。落实好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,小规 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 3%降至 1%的政策。
7.降低社保成本。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,阶段性 免征中小企业养老、失业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。2020 年 2 月至 6 月,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 区,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;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, 符合粤府〔2020〕12 号文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,可继续执行阶 段性降费政策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。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— 5 — 社保费的企业,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,期间不加 收滞纳金;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,可申请缓缴社 保费,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,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,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
8.降低水电气成本。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,督促 中石油、中海油、中石化等气源供应企业执行国家政策降低气源 价格;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下调 10%;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 购销价差下调 10%;全省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用户的电费统 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%结算;鼓励各市结合当地情况,适 当下调这一期间当地非居民用水价格。
9.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。2020 年 6 月 30 日前, 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,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。
10.加大工会经费返还补助力度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,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。对有困难的 中型企业工会,县级以上工会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回拨补助。 三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
11.纾解现金流压力。对于 2020 年 1 月 25 日以来到期的困 难中小企业贷款本金,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 请,通过贷款展期、续贷等方式,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 期还本安排,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。对于 2020 年 1 月 25 日至 6 月 30 日中小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,银行业金 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,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 安排,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,免收罚息。
12.加大贷款支持力度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企 业融资需求,建立绿色通道,简化贷款审批流程,适度下放审批 权限,应贷尽贷快贷。要改进绩效考评、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 置和政策安排,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、中长期贷款占比和 “首贷率”。鼓励支持国有大型银行 2020 年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 业贷款同比增长 30%以上。
13.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。对纳入全国性和地方性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提供利率上限不超过一年期 LPR 减 100 个基点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,并通过配套的财政贴息,确 保相关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降至 1.6%以下。落实下调支农、支 小再贷款利率 0.25 个百分点至 2.5%的政策。
14.利用供应链融资。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和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,鼓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、核心企业等与中征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进行系统对 接,引导金融机构依托上述平台批量在线开展相关融资业务,金 融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时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 提供担保。省财政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广东省中 小企业融资平台在线确认账款、支持我省上游中小企业融资的核 心企业,按不超过实际年化融资额的 1%给予奖励。
15.优化小额贷款服务。各项监管指标优良、积极参与疫情 防控的小额贷款公司,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,其融资余额可 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 5 倍,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 册资本的 5%且不超过 1000 万元。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— 7 — 下调贷款利率、延期或展期贷款 1-3 个月、免除 1-3 个月罚息和 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。
16.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力度。用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 险补偿基金和专项资金,支持企业通过专利权、商标权质押获得 资金支持。鼓励银行提前放款后续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,组织 评估机构提供公益性融资评估服务。提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 服务,将办理时间压缩至 1 个工作日。推广“知识产权快融贷” 服务,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资产的企业获得低至 3.15%的纯信用贷 款。
17. 支持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。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纳入国 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,省财 政对其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,对江门、惠州、 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 保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下、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1.5%的小微 企业融资担保业务,省财政对有关保费给予不超过 0.5%的财政 补助。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通过延长 租赁期、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,酌情减免不超过 6 个月 的租金利息,免收租金罚息。
18.充分发挥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功能。在广东省中小 企业融资平台开设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专区,归集、整合疫情防控 各项金融支持服务政策,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 企业智能对接金融机构专项融资产品,量身订做一揽子、一站式 专属融资服务。构建企业受疫情影响评估模型,对企业受疫情影— 8 — 响进行正负向评估,引导金融机构对正向企业给予专项贷款支 持,对信用良好的负向企业给予利息减免、无还本续贷等支持。 四、强化中小企业服务保障
19.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。进一步优化、简化科技 创新券管理流程,依托第三方平台“华转网”实现全程线上操作、 即兑即付。将疫情防控科技攻关所需的实验动物研究开发、检验 检疫、材料测试等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。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 和创新者的支持比例,珠三角地区由 30%提高到 40%,粤东粤 西粤北地区由 35%提高到 45%。对已进入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 备金池的科技型企业,支持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展期,贷 款展期后继续享受省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政策。
20.加大生产型外贸中小企业支持力度。完成技术改造的加 工贸易制造业企业,除统一享受省财政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 外,各地市政府根据其年度进出口规模和增长情况给予技术改造 奖励。省政府设立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,由金融机 构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。支持港澳台资加工贸易企业扎根广 东,推动解决企业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,开辟绿色通道,依法加 快办理企业不动产登记,盘活企业资产。
21.加大文旅体中小企业支持力度。政府采购、购买服务等 适当向文旅体企业倾斜。鼓励文旅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创新,研 发新产品、新技术,增加高端文旅体产品供给,推广线上消费、 体验消费、智能消费等消费新模式。
22.加大清欠工作力度。加快清理政府部门、国有企业拖欠— 9 —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,做到应清尽清。政府部门、国有企业向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服务、发包工程等,须按时足额支付 合同款项,严禁新增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。
23.降低违约风险。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,各地贸促会根据 实际情况,免费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 事实性证明。各地法院应当依法妥善审理涉企相关合同纠纷,由 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,依照法律法规有关不可抗力等 规定进行审理。
24.慎用强制措施。坚持谦抑慎刑司法理念,对受疫情影响 较大的中小企业涉及司法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,要慎 重使用,对企业相关人员慎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,最大限度减少 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。
25.加大法律服务力度。组织省中小企业律师服务团通过 12348 热线、“粤省事”法律服务专区及其他方式为企业免费提 供法律咨询。挑选一批律师所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法治体检、纠 纷化解、参与诉讼、出具法律意见等专项服务,由省律师协会在 抗疫情专项公益基金中对律师服务费予以补贴。公证、仲裁等服 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,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,实行案件优先受理 专人负责办理,部分事项实行减、免、缓收费制度。
26.加强政务服务保障。利用“粤商通”平台提供一站式涉 企政务信息服务,提供企业员工健康申报、国资物业租金减免、 法律咨询、融资对接、网上招聘等服务。发挥中小企业诉求响应 平台作用,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快速响应机制,及时解决中小企— 10 — 业疫情期间的突出问题。发布工业互联网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 软件产品和服务目录清单,通过减免费用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提 升数字化能力。充分发挥“网上中博会”作用,为中小企业免费 发布企业、产品信息,设立“抗击疫情”专栏,发布扶持政策, 展示相关产品、智能技术及服务,线上线下相结合为中小企业拓 展市场。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《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 号)确定的中小企业, 包括中型、小型和微型企业。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的时限 以外,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。
附件:政策措施分工表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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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政策措施分工表2.png